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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缺陷調查與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啟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獲知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並通知生產者。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並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並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等經營者應當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生產者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發出調查通知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通知生產者並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生產者。
第十八條生產者缺陷調查結果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缺陷調查結果不一致的,生產者可以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情況,提出異議。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對異議進行處理,並做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
第十九條經調查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應當根據兒童玩具缺陷對兒童健康和安全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圍等,對缺陷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召回。
風險評估的規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為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提供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