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進出口兒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發布、信息備案、風險評估和文書格式要求等具體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