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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姓趙媽媽姓夏姥爺姓耿
孩子跟姥爺姓,派出所不給上戶口?
初為父母的小夏夫婦,為了讓孩子的名字更有意義,讓他跟了外公的姓,沒想到入戶口時竟犯了難。昨天,在省高院公布的第四批6個參考性案例中,該案件就是其中一起。法院判決當地派出所在判決生效10日內,為該小孩辦理『隨外公姓』的戶籍手續。
『今後,為統一裁判尺度,我們會加大參考性案例發布的頻度,指導全省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統一法律適用,實現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提高司法公信。』省高院院長助理王韶華說。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實習生 閆淑鑫
案例:
爸爸姓趙媽媽姓夏
孩子姓耿行嗎?
2009年6月16日,小夏和老公小趙登記結婚。
一年後,小夏生了一個兒子。為了給兒子取一個既好聽又有意義的名字,小夏夫婦沒少動腦筋。經過一番討論後,小夏給兒子取名為耿俊(化名)。就這樣小耿俊跟了外公的姓。就在一家人歡天喜地去給小耿俊上戶口時,難題出現了:派出所不給上戶口。
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小夏,孩子的姓氏必須與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纔能進行出生戶籍登記,不能更改其他姓氏進行登記。偏偏小耿俊既沒有跟媽媽的姓,也沒有跟爸爸的姓,而是跟外公的姓。但小耿俊的媽媽是跟她母親一個姓,都姓夏。
判決:『隨父姓或隨母姓』並非強制
小夏認為派出所不給兒子上戶口,是侵犯他姓名權的行為,便將當地公安局某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當地派出所履行法定職責,為耿俊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經法院審理,我國《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並不是強制性規范,而是為了保護父母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對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權,並沒有強制規定子女必須與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因此耿俊雖然沒有和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最終,法院判決當地派出所須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依法為耿俊辦理戶籍登記。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當地派出所須為小耿俊辦理隨他外公姓的戶籍登記手續。
法律:孩子取父母之外的姓也可以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解釋說,孩子出生時起名字是自由的,可以隨父姓或母姓,或者父母之外的姓,但是,不能違反倫理道德及惡意重名。比如,隔壁鄰居叫李三,就不能給自己的小孩取名小李三。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乾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乾涉。即使女子結婚後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乾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