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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放開後,生不生二孩成了許多育齡夫婦面臨的重大選擇,而生二孩能休多長時間產假,也成了近期輿論熱議的話題。專家認為,生育不是一種個人行為,而是一種社會行為,生育所產生的社會責任和風險,不應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來承擔,而需要由社會保障來分擔。
對許多育齡夫婦來說,以前主要是讓不讓生二孩的問題,現在的主要問題則變成了能否支付生育二孩的成本,而生二孩能享受到什麼樣的政策保障,也成為考量生育二孩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按現行規定,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前者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後者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不少地方規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范疇,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而不能享受晚育假。這將給生育二孩的婦女帶來哺乳、身體恢復等多方面的麻煩,令生育二孩的成本大為增加,可能讓不少育齡夫婦放棄生育二孩。
在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的年代,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能夠享受相應的晚育假,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不能享受晚育假,這樣的規定自有其道理,這樣的道理多少也能讓人理解——生育二孩與獨生子女政策相違背,因此不能予以獎勵,二孩母親不能享受獎勵性質的晚育假(當然也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但是,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後,獨生子女政策相當於自動取消,生育二孩不再與計劃生育政策相違背,二孩母親到底該不該享受晚育假呢?
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後,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二孩算不算晚育,二孩母親該不該享受晚育假,主要取決於對一個關鍵問題——生育二孩該不該予以獎勵——的認定。如果應當給予獎勵,那麼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二孩就可以算晚育,二孩母親就可以享受晚育假,反之則不算晚育,不能享受晚育假。而對這個關鍵問題如何認定,又主要取決於對當前我國人口狀況和人口發展形勢如何判斷。
如果認為當前我國社會生育率持續走低、勞動人口短缺、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快、家庭養老負擔加重等矛盾十分突出,已經到了全面放開二孩猶嫌不足,而需要適度鼓勵生育的地步(只是全面放開二孩,而非完全取消生育限制,似可理解為『適度鼓勵』),那麼對生育二孩就應當予以獎勵,比如規定二孩母親可享受晚育假,用人單位必須予以妥當安排,安排二孩母親休晚育假的用人單位,可以獲得國家財政的補貼。反之,如果認為當前我國人口矛盾不是十分嚴重,全面放開二孩就能夠自然而有效地緩解人口矛盾,而不必采取適度鼓勵生育的政策,那麼對生育二孩就不必予以獎勵,二孩母親就不應享受晚育假。
據報道,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相關法規的工作正在抓緊進行,全面二孩政策最快可能在今年底落地實施。這意味著留給育齡夫婦思量和觀望的時間已經不多,決策層應當立足和尊重客觀事實,著眼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對當前人口矛盾和人口發展形勢作出科學、權威的判斷,盡早對『生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等具體問題給出明確的說法,讓公眾對生育二孩的成本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從而選擇理性的、負責任的生育行為。(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
原標題:生二孩能否享晚育假應盡早明確
首席評論生二孩能否享晚育假應盡早明確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