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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兒童玩具召回活動,預防和消除兒童玩具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保障兒童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兒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兒童玩具,是指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經過加工制作並用於銷售的產品;但生產者明示不供兒童玩耍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兒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兒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由生產者或者由其組織銷售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兒童玩具安全知識和法規制度宣傳教育。
第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兒童玩具質量安全負責,並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風險評估以及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