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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系統與信息管理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組織建立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兒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統以及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兒童玩具傷害監測系統等。
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通過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處理、發布與兒童玩具缺陷、傷害、召回和消費預警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兒童玩具缺陷和傷害等有關信息。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將其從業基本信息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組織管理前款規定的信息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兒童玩具缺陷和傷害投訴、舉報、備案等信息,並將有關信息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生產者應當加強兒童玩具設計、原料采購、生產銷售和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
第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加強兒童玩具進貨、銷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等信息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