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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二十一條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並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生產者向銷售者和消費者通知的內容應當准確、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徑或方式應當適當、便於公眾查詢。
第二十三條生產者召回兒童玩具的,應當及時將主動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生產者提交的主動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情況;
(五)召回的實施組織、聯系方法、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具體措施,包括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
(七)召回的預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退換後的無害化處理措施;
(九)其他有關內容。
生產者在召回過程中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
第二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主動召回計劃備案和變更等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生產者實施主動召回的情況進行監督。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生產者進行的主動召回未取得預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在主動召回報告確定的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者主動召回總結進行審核,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節責令召回
第二十七條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經確認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並通知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生產者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責令召回通告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涉及的兒童玩具。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通告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
召回報告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內容要求。
第三十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召回報告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生產者提交的召回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生產者。
第三十一條召回報告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准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報告及時實施召回。
召回報告未獲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實施召回。
第三十二條在責令召回實施過程中,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階段性召回總結。
第三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生產者提交的階段性召回總結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決定是否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制作並保存完整的責令召回記錄;並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總結。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生產者召回總結進行審核,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