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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
(三)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從事玩具召回監督管理的公務人員或專家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生產者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召回監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處罰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